2021年全国两会时间正式开启,今年是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的一年,也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今年两会,农信社改革、乡村振兴、农村金融立法在农信系统两会代表们的议案中反复提到,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安全、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等也成为农信系统、乃至整个银行业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 近年来普惠金融发展成效明显,特别是数字技术赋予普惠金融新的增长点和生命力,使支付、融资、理财、保险等服务更加便捷,有效降低服务成本和门槛,显著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加快推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提升金融服务“三农”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持续锻造数字化竞争力,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刘峰谈到,以中小微企业贷款为例,过去,这类贷款审批周期较长,现在,通过大数据风控等技术,实现了“秒申秒贷”,极大提升了放贷效率和用户体验。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和关键转折点上,银保监会系统和农信系统的两会代表委员们准备了哪些真知灼见,对未来农信的发展又有哪些寄语和展望?
当前我国农村中小银行法律制度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不利于推进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农村中小银行的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强调,因此他建议国家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
孔发龙指出,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应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法律主体地位。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村中小银行的企业性质和主体地位,规定其法律权利和义务,优化其发展环境,取消对其不合理的开户限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职责。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支农支小,支持其开展金融创新、拓宽业务领域,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三是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区别于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建立适合农村中小银行小法人特点,主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实际的监管标准、监管方式以及监管指标体系。
四是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以法律形式,明确央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将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类支持政策上升为法律,切实增强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能力,更好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他认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应从有利于农村金融长远、稳健、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因此,他提议:
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和宗旨,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县域法人地位稳定,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不动摇,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的经营宗旨不变,持续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二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明确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差异化监管指标体系,如: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和存款保险费率,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田建华建议,要加快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从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宣传、技术研发应用、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着手,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加快发展。
加强数字普惠的宣传,夯实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基础。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数字技术和金融知识,引导农村居民提高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明确由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牵头,推进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协同,统一数据标准,将涉农公共数据和金融机构内部数据有机结合,在市县构建开放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夯实数据基础。加快推进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升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加强数字普惠技术的研发应用,深化金融数字化转型。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与科技公司合作,引导大型银行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优化线上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丰富数字金融服务供给。督导大中型金融机构结合农村实际丰富特色数字金融产品,向农村地区下沉服务。建设村级基础金融服务平台,充实信用信息采集和融资、理财、保险服务,打造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堡垒。
加强数据信息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使用数据信息的行为。完善金融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办法,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健全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加强农村居民数字信息安全教育,帮助提升风险意识,并督促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强化风险提示。建立多层次、系统化数字监管体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获取和使用数据的行为。
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用户数字化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进而倒逼银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应对疫情防控的快速反应能力,不断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
刘峰表示,银行业要坚定拥抱新技术,利用数字技术助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服务体系,提升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能力,努力为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谈及银行业如何加快数字化转型,刘峰建议,首先,数字化转型需要银行内部多部门、多领域的支持和配合。当前,我们正在步入Bank4.0时代,银行数字化战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要实现数字化转型,还需要组织架构、制度安排、企业文化、人才培养等方方面面同步跟上。
其次,需要完善内部数据治理。未来在开放、合作、共赢的金融服务生态体系中,一方面,需要打破现有数据垄断,完善自身数据治理;另一方面,应该与其他行业进行数据的规范融合共享,实现金融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再次,要积极输出科技成果,为行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一些数字化布局起步较早、综合实力较强的银行,已经创建起具有较高口碑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希望这些银行在做强做优自身金融服务的同时,能够站在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向中小银行输出科技,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数字化水平。
此外,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如何助力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刘峰表示:
一是密切关注行业金融科技动态,积极发挥金融科技智库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将继续在“陀螺”体系评价中对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动态评价,以便更好引导商业银行提升体系智能化水平。
二是凝聚行业之力打造行业新生态,构建具有公信力的业务平台。如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将会实现整个银行函证流程的线上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提升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建设。
三是搭建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平台,加强高质量复合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建议切实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补贴资金的支付时效。
一是强化执行既定的保费补贴政策和规定。2019年,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要求以县级为重点,开展拖欠保费补贴的清理自查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例如在部分省,若截流挪用补贴资金情况属实,次年省财政下拨款项时则会扣除上年拖欠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经办机构。
二是改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拨付程序,减少中间拨付环节,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可以考虑省级财政直接与保险公司结算中央和省级补贴,不再把保费补贴下拨到县,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县上报确认的各经办机构承保进度,分区域和险种按季度直接将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经办机构。
三是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和协调机构。对基层政府在农业保险补贴经费中的各种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对支付时效的监督问责,确保补贴资金如期支付到位,保证经办机构和农户的利益。
四是分类处置部分地区保费不及时、不足额问题,通过加大质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新增拖欠保费,妥善化解存量拖欠保费。
为更好发挥保险在精准巩固脱贫方面机制优势,赖秀福建议可以重点从四方面着手,构建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一是打造保险宣传多方联动机制。脱贫攻坚已取得决定性成就,但由于大病、残疾、灾害、产业失败和就业不稳等多方面原因,约有500万人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十分必要。“建议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权威的保险帮扶政策和险种介绍,主动开展业务推介;利用新闻媒体发布保险帮扶相关宣传报道,加大对保险帮扶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社会认可度;建立基层乡镇村保险扶贫工作推动机制,开展保险赔付典型案例宣传,强化脱贫人群的保险认同感。”赖秀福称。
二是发挥保险职能,构建缓解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赖秀福建议,各级政府将保险作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政策工具,把保险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在政策指导、资金安排、工作协调、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脱贫地区联动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等各方力量,合力构建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可考虑在脱贫地区出台财政补贴商业保险保费政策,对已脱贫但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参加商业保险进行适度补贴,适度减轻他们的支付压力,着力解决脱贫人群断保、漏保问题,进一步织密织牢防止返贫致贫网。”赖秀福称。
三是完善风险共担机制。赖秀福建议,健全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合同期内因医保政策调整导致的亏损由政府承担,筹资定价不准确等因素导致的亏损由政府和商保机构分担,落实“保本微利”原则,促进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可考虑出台专项税收减免政策,通过税收调节机制适度降低困难地区保险机构经营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产品和在西部地区增设服务网点。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制度和风险补偿基金制度,在发生巨灾风险或巨额超赔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从巨灾风险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获得适度补偿,确保保险扶贫可持续经营。
此外,赖秀福认为,还应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可包括强化医疗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推动保险业信息平台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实行“总对总”对接,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的基础上,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运用,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定价精准性;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如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额度,扩大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特别是开发设计针对老年人、脱贫人口等特殊人群的健康保险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