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河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设立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村镇银行相关工作。
主发起行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通道。
设立村镇银行5家以上的,要按年度向本行董事会提交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河南省联社应加强对省内农商行作为主发起行的行业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做好村镇银行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通过受让股权或定向募股等方式,提高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逐步实现对村镇银行的绝对控股或有效管控。要确立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中的主导地位,防止社会股东不当干预甚至谋取村镇银行控制权。
主发起行应按年度与村镇银行签订流动性支持协议,明确流动性支持的触发机制和资金安排。
全文如下
河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的指导意见
豫银保监办发〔2021〕116号
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
为推动主发起行有效履行大股东职责,正确处理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权责关系,持续提升主发起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促进有效监管和各方联动,确保村镇银行问题整改和风险有效化解,经营管理逐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增强主发起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
主发起行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设立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村镇银行相关工作,制定并及时完善对村镇银行的支持政策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其合规审慎经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牵头组织重大风险或问题机构处置工作。主发起行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通道。
(一)加强党建引领。设立直接隶属主发起行党委的村镇银行基层党组织,主发起行党委要定期研究和推动村镇银行党建工作开展,健全完善党建制度规定,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推动村镇银行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和重要依据,深入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同时,督促村镇银行主动接受地方党政的领导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巩固和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主发起行应协助村镇银行及时识别股东关联关系,及时发现并引退存在超比例持股等问题的股东,通过受让股权或定向募股等方式,提高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逐步实现对村镇银行的绝对控股或有效管控。要确立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中的主导地位,防止社会股东不当干预甚至谋取村镇银行控制权。
(三)完善对村镇银行的管理体系。主发起行要在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一是完善管理体系。明确负责村镇银行相关工作的高管人员、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根据需要充实管理部门人员力量。二是制定发展战略。主发起行应科学制定和完善村镇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设立村镇银行5家以上的,要按年度向本行董事会提交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三是加强风险监测。主发起行应将村镇银行纳入自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时了解掌握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明确村镇银行需要报告事项及路径、方式。同时,河南省联社应加强对省内农商行作为主发起行的行业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做好村镇银行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四)明确对村镇银行管控重点。一是加强村镇银行“董监高”人员管理。主发起行应牵头选优配强村镇银行“董监高”人员,避免“三长”缺位,保障“三会一层”规范运转。立足提升村镇银行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在主发起行或其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之间开展管理人员交流,并做好履职回避相关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履职监督,推动其忠实勤勉尽职,切实防止“内部人控制”。主发起行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本行退休或退居“二线”人员的安置渠道。二是加强村镇银行的激励约束。应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指导村镇银行完善薪酬制度,薪酬水平应符合村镇银行经营状况和实际风险,绩效考评应充分体现支农支小、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三类指标,严格落实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三是加强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管控。要指导村镇银行做好风险管理,持续关注关联交易、大额授信、不良处置、异地同业等重点业务领域,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视管理实际需要,向村镇银行选派风险或合规管理人员,帮助村镇银行合规审慎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和持续强化风险控制。四是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指导。主发起行应通过推动村镇银行完善制度、优化系统等方式,加强贷款投向和限额管控,推动其坚守主业定位。五是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主发起行应加强对村镇银行战略执行、市场定位、风险防控和高管履职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每年应至少一次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对村镇银行的全面审计。主发起行需将对村镇银行的审计计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审计结果报送村镇银行属地监管部门,并督促村镇银行抓好问题整改。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帮助。主发起行可将自身成熟的支农支小商业模式复制到村镇银行,或为村镇银行引入信贷技术、定制业务模式、支持产品创新。主发起行应帮助村镇银行建立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科技系统,为村镇银行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帮助。鼓励主发起行为村镇银行统一品牌命名、统一业务系统、统一结算渠道。要加强人才智力支持,根据村镇银行需要提供人才输出、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要为村镇银行积极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利用自身协调优势,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为村镇银行发展争取优惠政策支持。
(六)牵头组织重大风险处置。当村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时,主发起行应承担组织重大风险或问题的处置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机制濒临或已经失效,社会股东非法控制村镇银行,被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机构,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连续4个季度不达标,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主要高管人员被刑事拘留或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出现集中取款事件等。主发起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成立风险处置领导组织,牵头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更换高管人员,进行内部问责或将违法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牵头补充资本和股权重组,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提请当地政府协助处置,以及落实其他监管要求等。对省内农商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当主发起行不具备牵头风险处置能力时,省联社应负责总体协调或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七)提供流动性支持。主发起行应按年度与村镇银行签订流动性支持协议,明确流动性支持的触发机制和资金安排。要成立集中取款风险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制定村镇银行集中取款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对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和负面舆情的监测,将村镇银行纳入声誉风险管理范围。当村镇银行出现流动性缺口、主要流动性指标持续不达标、存款兑付困难、可能导致或已发生集中取款事件时,主发起行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调配落实救助资金。对省内农商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当主发起行不具备救助实力时,省联社应承担调配资金的责任。
(八)强化监管政策规定的落实。主发起行应主动与村镇银行属地监管部门就村镇银行相关情况和主发起行自身履职情况进行沟通,按监管要求报送主发起行履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主发起行应认真学习贯彻村镇银行监管政策规定,及时制定和调整村镇银行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主发起行要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在风险提示、季度通报、监管会谈、现场检查、监管评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对自身及村镇银行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到位。
二、切实强化村镇银行接受主发起行管理的主动意识
村镇银行应尊重主发起行大股东地位,支持主发起行依法履职,树立和增强接受主发起行依法管理的主动意识,及时反映自身经营和风险状况,配合主发起行并表管理工作。
(一)强化主发起行在股权结构中的主导地位。要认真识别、自觉抵制社会股东通过隐瞒关联关系和股权代持等形式违规突破持股比例限制、甚至谋取村镇银行控制权的行为。在真实反映自身风险、准确测算资本缺口的基础上,请求主发起行制定对村镇银行的增资扩股计划,配合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提高持股比例的各项措施。对违规超比例持股、不符合资质条件或有意退出的股东股权,村镇银行应协调其及时退出,并优先由主发起行承接。
(二)支持主发起行依法有效履职。村镇银行应在坚持法人独立经营地位的基础上,主动接受主发起行管理,支持主发起行有效履行出资人及大股东职责。要按照《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相关规定将主发起行权责载入公司章程,配合主发起行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依法行使职责,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选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与社会股东的沟通,积极传导监管政策,最大限度争取社会股东对主发起行履职的支持和配合。
(三)自觉接受主发起行审计监督。村镇银行应主动委托主发起行每年至少一次实施对本行的全面审计,自觉接受主发起行在战略执行、市场定位、风险防控和高管履职等方面的审计监督。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能力较弱的村镇银行,要主动请求主发起行派驻风险或合规人员。党组织隶属于主发起行的村镇银行,还应配合主发起行通过巡察等方式加强对本行的监督。
(四)主动争取主发起行在风险处置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向主发起行的报告制度,主动向发起行反映自身风险和经营状况。当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发生异常变化,出现重大风险、违法违规问题、负面舆情、流动性风险事件等情况时,要在做好应对工作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主发起行报告,并主动配合主发起行牵头风险处置的各项措施。对自身在业务模式、中后台运营服务、人才培训、信息科技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村镇银行应主动反映,寻求主发起行支持与帮助。
三、切实加强监管部门对主发起行履职的监督指导
相关监管部门应落实村镇银行双线监管原则,既强化对村镇银行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的主导作用,又通过并表监管实现对村镇银行的间接监管。
(一)加大对主发起行履职的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将推动主发起行切实规范履职作为村镇银行监管的重要抓手。一是加强主发起行履职监督。在全面掌握村镇银行风险状况、深入分析主发起行履职不足及优化路径的基础上,督促主发起行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履职质效,切实推动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和问题整改。对每家主发起行,每年应至少一次向其发送监管意见函,至少一次以监管约谈、会谈等方式当面沟通其履职情况,相关措施应严格保证工作质量。向村镇银行印发的风险提示、季度通报、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应根据需要抄送主发起行或其行业管理部门。二是引导村镇银行增强接受主发起行依法管理的主动意识。要求村镇银行自觉接受主发起行党委领导、党建工作督导,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方式配合主发起行加强对本行的管理。以常态化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为抓手,严肃查处社会股东违规超比例持股、不当干预和套取资金的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对村镇银行违规向社会股东进行利益输送,拒不接受主发起行管理,不配合主发起行牵头风险处置措施,导致风险迟迟得不到化解等情形,要对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二)压实主发起行风险处置牵头责任。针对高风险村镇银行或其他存在严重风险的村镇银行,属地局应会同并表局督促主发起行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牵头化解风险。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部门应提前介入辅导,提高工作质效。若主发起行不具备牵头风险处置的能力,应推动主发起行股权转让,主发起行为省内农商行的,应督促省联社发挥行业管理职责,予以总体协调或代为履行主发起行职责。
(三)强化对主发起行履职的激励约束。对牵头风险处置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对牵头风险处置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标的主发起行,应(会同并表局)对主发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限期完成处置、暂停开办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红以及责令调整高管人员等监管措施。对拒不承担主发起行职责、不履行监管要求的,应依法对主发起行及高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河南银保监局新型农金处负责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过程中权责关系及监管工作的政策指导、关系协调,村镇银行所在分局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同分局、不同条线之间加强联动配合。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在同一地市的,由属地分局全面负责;分属省内不同地市的,属地分局根据需要主动与并表分局进行沟通,并表分局需全力予以配合;主发起行位于省外的,应主动加强与省外并表(分)局的监管联动,及时将主发起行履职情况和问题以及监管建议反馈并表(分)局。主发起行在我省设立村镇银行较多、涉及两个以上地市的,省局新型农金处可针对共性问题,采取组织监管约谈、发送监管意见函以及联动并表局等方式协调开展监管工作;涉及与省联社相关工作的,由省局负责协调。各分局需于每年年末向省局新型农金处报送推动主发起行履职的相关工作报告,新型农金处适时听取部分分局相关工作汇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省局对分局巡察的建议重点关注事项。
来源:河南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