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告知函 尊敬的股东: 感谢持有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切实维护贵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求,特将关于商业银行股东权利义务及相关监管规定告知如下: 一、股东权利义务 (一)真实出资方面 1.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二)股东资质方面 1.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 2.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如下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对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银行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3.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守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持股比例、参股(或控股)机构数量要求。本行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三)股东提供真实完整信息方面 本行股东应该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2.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3.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4.其他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告的事项。 5.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6.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7.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四)关联交易方面 1.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经营管理。股东获得本行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条件。 2.本行股东应按照穿透原则向本行报告关联方情况,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漏报关联方等方式规避本行关联交易管理。 (五)股权转让方面 1.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2.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监管部门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六)股权质押方面 1.本行股东质押持有的本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2.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持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管理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不予备案。 3.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4.本行不接受本行股权作为出质财产,如股东所持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将所持本行股权用于质押,包括:银行章程、有关协议等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股权;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或价值难以评估的股权;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股权;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本行股权;按要求在出质前应当办理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股权;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涉及重复质押或银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股权。 5.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所持股份的50%时,本行将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七)行使股东权利、资本补充等方面 1.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行主要股东应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3.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监管部门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本行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二、有关规定及措施 (一)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将根据相关规定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将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二)如本行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及要求,银行监管部门有权对股东依法采取或责令机构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不履行股东义务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包括不限于以下问题:持股5%以上股东资质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持股1%以上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主要股东不符合资质要求、编制提供虚假材料、股权代持、股权私下转让、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当干预经营管理、违规进行股权质押、与银行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不配合开展风险处置等,银行监管部门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关联交易等,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2.本行投资人未经核准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的,银行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持股5%以上的,银行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3.银行监管部门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不良记录数据库,对本行股东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因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本行或本行股东被银行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投资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并将与股东准入挂钩。 4.银行监管部门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将予以通报、公开,并可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股权转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投资入股许可、禁止入股银行机构等监管措施。 三、其他要求 附件为关于本函件的知悉确认函,烦请贵股东签收后将加盖贵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的确认函于5个工作日内寄送至漳浦农商银行计财部。股东如对本函件有异议或需补充更新相关信息,于收到本函件5个工作日联系本行计财部。收件地址: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大道东296号漳浦农商银行计财部,邮政编码:363200,联系电话0596-3109390,联系人:王女士。 股东可直接点击下方链接下载《知悉确认函》,或登录本行官网(http://www.fjnx.com.cn/zpunx)“关于我们-最新公告”栏目下载打印。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9日 内容来源: 漳浦农村商业银行,本微信的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让您了解更多的资讯。其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